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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营业厅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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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27 20:45: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甲方):
 地址:
 联系电话:
 承包方(乙方):
 地址:
 联系电话: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工程。
 1.2 工程地点:
 1.3 承包范围:按本工程图纸及说明。
 1.4 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
  1.5 工期:本工程自
  年
  月
  日开工,于
  年
  月
  日竣工,共计
  天。
 1.6 工程质量要求:合格.
 1.7 合同价款(人民币大写):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小写(¥:
  元)。
 第二条 甲方工作 2.1 开工前
 3
 天,向乙方提供经确认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
 1
 份,并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全部腾空或部分腾空房屋,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对只能部分腾空的房屋中所滞留的家具、陈设等采取保护措施;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的水、电等设备,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办理施工所涉及的各种申请、批件等手续。
  2.2 指派
 为甲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对工程质量、进度进
 行监督检查,办理隐蔽工程验收、变更、登记手续等事宜。
 2.3 如确实需要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审批手续及交付相应费用。
 第三条 乙方工作 3.1 参加甲方组织的施工图纸或做法说明的现场交底,按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及做法说明施工,拟定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
  3.2 指派
  为乙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
 3.3 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严格按照图纸或作法说明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参加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结算。
  3.4 遵守国家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妥善保护好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设备管线、古树名木不受损坏;做好施工现场保卫和垃圾处理等工作,处理好由于施工带来的扰民问题及与周围单位(住户)的关系。
  3.5 施工中未经甲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物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
  3.6 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
 第四条 关于工期的约定
  4.1 甲方要求比合同约定的工期提前竣工时,应征得乙方同意,并支付乙方因赶工采取的措施费用。
  4.2 因甲方原因未按约定完成工作或相关事宜,影响工期,工期顺延。
  4.3 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停工,影响工期,工期不顺延。
  4.4 因甲方原因造成设计变更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电、停水、停气及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停工8小时以上(一周内累计计算),工期相应顺延(以 8小时为一个工作日顺延)。
 第五条 关于材料供应的约定
 5.1 凡由乙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另附清单),应为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并应按时供应到现场。由乙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发生了质量问题或规格差异,对工程造成损失,责任由乙方承担。
 5.2 凡由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应提供合格证明及必要的检验报告。
 第六条 有关安全生产和防火的约定 6.1 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防火设计规范。
  6.2 乙方在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安全施工的法规、规范。
  6.3 由于甲方确认的图纸或作法说明,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和防火设计规范,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6.4 由于乙方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和防火规范,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乙方应承担由此引发的经济损失。
 第七条
 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 7.1 本工程以施工图纸、作法说明、设计变更和现行有效的国家或行业及地方施工与验收规范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7.2 乙方应在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前
 3
 天通知甲方参加。甲方不按时参加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验收,乙方应向甲方发出书面催办通知,甲方接到该通知
 5
 个工作日后无正当理由仍不参加验收的,乙方可自行验收,甲方应予承认。若甲方要求复验时,乙方应按要求办理复验。若复验合格,甲方应承担复验费用,由此造成停工,工期顺延;若复验不合格,其复验及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但工期也予顺延。
  7.3 由于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其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
  7.4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问题,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7.5 工程完工后,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验收,并提供竣工资料和竣工报告 1份。甲方自接到验收通知 5 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视为竣工,并办理验收、
 移交手续。由于验收不合格需改进而造成工期延误的,按本合同第 10.2 条执行。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
 第八条 关于工程价款及结算的约定 8.1 本合同生效后 5 日内甲方预付给乙方本合同第1.7条约定工程总价款的40%;项目工程墙面、地面基本完工或总工程进度达到50%后,付进度工程款,付款额为合同工程款的40%;工程完工办理整体验收合格手续后,甲方再支付给乙方工程总价款的15%;余结算工程总价款的 5 %作为保修金,保修期满无工程质量问题甲方一次性付清给乙方。
 8.2 在施工过程中因甲方原因变更施工设计方案使得施工造价增高或增加施工项目的,甲方追加相应的工程款给乙方。
 第九条
  保修 9.1 保修内容、范围:
 本工程承包施工项目范围,详见预结算书。
  9.2 保修期限:
 一年。
  9.3 保修期限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
 9.4 保修期内,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
 5
 日内派人上门维修,否则,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他人维修,因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9.5 乙方应在
 7
 日内修复报修项目,逾期按合同总价每日 1‰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9.6 上述费用及违约金,甲方可在保修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补齐。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 由于甲方原因导致中途停工,甲方应补偿乙方因停工所造成的损失。每停工一天,甲方支付乙方 1‰违约金。甲方不按合同的约定付款,每逾期一天,按应付款额的 1‰支付违约金。
  10.2 由于乙方原因,逾期竣工,每逾期一天,乙方支付甲方 1‰违约金。
 10.3 乙方应妥善保护甲方提供的设备及现场堆放的家具、陈设和工程成品,如造成损失,应照价赔偿。
 10.4 甲方未办理任何手续,擅自同意拆改原有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甲方负责并承担损失。但由于乙方施工不当造成的扩大损失,由乙方承担。
  10.5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乙方负责并承担损失。
  10.6 未办理验收手续,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造成损失由甲方负责。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
  11.1 开工日期以发包人实际通知进场时间为准。
  第十二条
 争议或纠纷处理 12.1 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双方可采取协商解决或请有关部门进行调解。
  12.2 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时,双方同意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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