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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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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2 18:04: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四川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提高养护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干线公路是指我省境内的国道、省道和由公路部门养护的重要旅游公路(不含高速公路)。

第三条干线公路的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市为中心”的原则,收费公路养护管理还应遵守《四川省地方收费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川交发[2005]28号)的规定。

第四条为实现公路养护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合理确定路面大中修工程规模,省每年对干线公路进行一次路况检测评价,具体实施意见按《四川省干线公路路况检测与评价办法》(川交函[2005]116号)执行。

为加强公路养护资金管理,养路费分成资金在现行第五条.公路管理体制和养路费全额分成格局不变的条件下,实行预

算管理。具体办法按《四川省公路养路费分成资金使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川交函[2005]232号文下发)规定执行。第六条各地应积极采用现代化的管理手段和先进的养护技术,加强技术创新,制度创新,大力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提高养护质量,延长公路使用寿命,降低公路养护成本。

第七条坚持树立“以人为本、以车为本”的服务理念,加强以路面为中心的全面养护,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保障公路畅通。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八条省交通厅公路局在省交通厅领导下,负责全省干线公路养护的行业管理,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公路养护管理有关政策、技术标准、规范;负责对全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进行技术、业务指导;负责干线公路养护支出计划的监督执行;负责对全省干线公路养护工作进行检查、监督、考核、评比;审批特大桥及

特殊结构桥梁的危(病)桥整治方案、审批省交通厅纳入二级路网补助的干线公路大中修工程及专项工程施工图设计及预算。

第九条市(州)交通局是本辖区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

主管单位,负责审核上报干线公路养护支出预算;审批上述第八条以外的危(病)桥整治方案、施工图及预算;审批上述第八条规定以外的大中修工程施工图及预算,其中收费公路项目审批意见报厅公路局备案;负责组织大中修工程及危病桥整治工程验收。

第十条市(州)公路管理机构是本辖区公路养护工作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干线公路养护工作的组织实施,负责贯彻执行交通部及省制定的公路养护管理有关政策、技术标准、规范,制定相关制度和办法;负责对干线公路养护工作进行技术管理和业务管理;负责编制干线公路养护支出预算,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负责对干线公路养护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监督;组织编制上报大中修工程施工图和预算;组织养护工程招标工作;参加养护工负责按月汇总上报干线公路养护质量统计报表;竣工验收;程交、.

组织公路养护职工岗位技术培训。

第三章养护资金使用与监管

第十一条干线公路养护资金主要来源于公路养路费分成资金、财政拨款、车辆通行费和其它方式筹集的资金,各地必须保证干线公路养护资金的正常投入,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二条干线公路养护工程预算由市(州)公路管理机构根据所管养公路路况编制,必须在满足小修保养工程经费的前提下,合理安排大中修工程和专项工程,确保良好的公路路况。

第十三条干线公路小修保养经费根据公路技术等级、路面类型、使用年限、交通量和路况等因素,按《四川省公路养路费分成资金使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附件三(四川省公路小修保养成本测算办法)编制预算,实行定额计量管理。第十四条干线公路每年大修里程原则上不得少于干线公路具体大。8%中修里程不得少于干线公路总里程的,5%总里程的.

中修工程路段参照《四川省干线公路路况检测与评价办法》评定结果。

第十五条各地应加大养护机械设备的投入力度,不断提高养护作业机械化水平,原则上每年用于更新或购买养护机械设备的资金不小于养护经费的2%。

第十六条各地应加大公路养护管理道班(站)危(病)房维修、改造力度,切实改善养护职工生产生活条件,原则上每年用于公路养护管理道班(站)房改造维修资金不得少于养护经费的2%。

第十七条养路费分成资金预算支出中的大中修工程费和新、改建工程费按工程进度核拨,由省交通厅根据省交通厅

公路局出具的工程进度拨款单拨付,其余经费由省交通厅按月直接拨付。

第十八条省交通厅和交通厅公路局负责对预算执行情况实施监管,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预算执行情况检查。.

第十九条市(州)交通局应加强干线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建立预算执行监督制度,定期开展自查与检查。预算执行单位每季度开展一次自查,市(州)交通局每半年开展一次检查。

第四章养护管理

第二十条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加强预防性和周期性养护工作,搞好以路面为中心的全面养护,养护维修作业要做到及时、快速、优质,确保行车安全、畅通。

第二十一条干线公路大中修工程及专项工程应实行招标制度、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并建立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不断提高工程质量。2010年前,在行业内部实行招标,不断培育和壮大养护单位市场竞争能力。

第二十二条干线公路小修保养工程应逐步推行维护和维修分离制度。各市(州)应根据本辖区公路技术等级及路面状况,

整合现有道班(站)资源,合理布设公路养护管理站和机械

化养护中心,逐步建立起一批专业化、机械化的维修队伍,实现维护和维修分离, 分散与集中相结合,为实现养护生产市场化创造条件。同时,鼓励公路养护管理站和机械化养护中心立足公路养护,积极向外拓展。

第二十三条公路保养维护和维修工程应逐步引入市场竞

争机制,推行招投标制和合同管理制度。公路保养维护以分散作业为主,推行承包养护责任制;维修工程以集中作业为主,推行机械化养护,不断提高维修质量。各地可视具体情况分两步走:第一步以市(州)内公路养护单位为基础,建立内部模拟市场;第二步待条件成熟时,建立面向社会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养护维修市场,最终实现养护生产市场化。第二十四条干线公路保养维护和维修工程应逐步推行工

程监理制度,建立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不断提高养护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二十五条为适应养护生产市场化的要求,有条件的市(州)可建立专业的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机构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干线公路养护质量进行检查评定,提高其公正性和可靠性。不具备条件的市(州)原则上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每月按《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对管养公路进行养护质量检查评定,市级公路管理机构每月对管养公路进行一次路况检查,步查里程不少于10%。

第二十六条市(州)公路管理机构应建立和运用“公路路

面评价系统”和公路“桥梁管理系统”,按规定定期更新公路路面及桥梁数据库,实现管理规范化,决策科学化。

第二十七条建立干线公路路况巡查制度。市级公路管理机构每月至少进行一次路况巡查,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每半月至少进行一次巡查,道班(站)每周至少进行一次全面路况巡查。

公路养护管理站在汛期必须加大巡查频率,并坚持雨前、雨中、雨后查路,及时发现和报告有关情况,以便采取有效措施处.

治病害,确保行车安全。

第二十八条加强干线公路日常养护工作,对路面病害和沿线设施损坏应及时处治、修复。对路面松散类、裂缝类、桥梁栏杆损坏等病害应在10日内修复,对示警桩、护栏、标志标牌损坏应在30日内修复,修复前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临时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九条在雨雪天,要坚持上路巡查,及时清除坍方、处理塌陷、清理边沟,积极防治水毁。

第三十条每年汛期前,应对桥梁、隧道、涵洞、挡土墙等构造物和高填深挖地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建立相应技术档案,对存在安全隐患地段,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治,处治确有困难的,应及时采取适当的安全保障措施并尽快制定整治方案,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一条加强地质灾害地段的观测,摸清存在地质灾害地段的情况,建立预警机制,制定应急抢险预案,合理布设抢险.

机具、物资储备站(点),并做好抢险资金、机具、物资储备。

第三十二条因自然灾害造成公路、桥梁设施损坏时,市、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及时组织抢修,损坏难以及时恢复时,应及时报请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组织相关单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交通。

第三十三条建立干线公路通阻信息报告制度。当公路、桥梁因水毁、地震、雪灾等造成公路中断交通,预计阻车在24小时以上时,应及时将通阻情况通过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并上报厅公路局。

第三十四条加强纳入计划改造项目但尚未开工路段的管理,严禁干线公路失养现象发生,确保公路行车安全畅通。第三十五条建立干线公路断道施工报批制度。干线公路不得随意断道施工,如施工组织需要,必须断道施工时,应将断道时间、绕行路线方案、绕行路线路况、交通保障措施等报省交通厅公路局审批。

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时,施工单位应按照有关标第三十六条.准、规范的规定在养护工程施工路段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必要时还应安排专人进行管理和指挥,以确保养护工程施工

路段行车安全畅通。

第三十七条市(州)公路管理机构应积极探索新形势下适合本地公路养护生产的公路养护管理站和机械化养护中心管理制度、作业方式等。公路养护管理站和机械化养护中心要加强民主管理,实行站(中心)务公开,并引导养护职工积极参与民主管理。

第五章检查、监督、考核

第三十八条省交通厅公路局负责对全省公路养护质量进行检查、监督、考核,对干线公路养护质量、大中修工程及专项工程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方式进行检查。定期检查由省交通厅公路局组织,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以市(州)为受检单位。

市(州)公路管理机构是本辖区干线公路养护第三十九条.工程管理的主体,必须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严格检查验收制度,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十条市(州)公路管理机构对养护工程应建立质量责任备案制和质量责任追究制,凡出现不合格工程的,应扣减质量保证金,涉及的单位和个人3年内不得参与养护工程的投标或承包。

第四十一条大中修工程及专项工程完工,经市(州)公路质量监督站进行质量鉴定合格后,由市(州)交通局(或委

托公路管理机构)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要求组织检查验收,并在每年末将本辖区大中修工程、专项工程完成情况及质量评定情况上报省交通厅公路局。

省交通厅公路局将不定期对大中修工程及专项工程质量进行抽查,对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扣减该工程项目补助资金的50%。

第四十二条因公路路况差影响行车通畅,被省级以上(含省级)新闻媒体曝光或社会反响强烈的,经查证属实,应限期整.

改。对不按期完成整改任务的单位,将在全省通报,并抄送当地人民政府,同时扣减养护费分成资金5万元。其中,收费公路还将采取暂停收费措施。

第四十三条大中修工程、专项工程及改建工程施工路段因管理混乱造成严重阻车,单次阻车时间在2小时以上,社会影响极大,经查证属实的扣减养护费分成资金5万元。

第四十四条省交通厅公路局每年组织对公路养护好路率指标进行抽查,对未达到全省抽查好路率平均值的市(州),按下列标准扣减养路经费:

1、低5个百分点以下,扣减50万元。

2、低5-10个百分点,扣减100万元。

3、低10个百分点以上,扣减200万元。

第四十五条扣减的养路经费在全省统一调节使用,并用于

大中修工程。

则附第六章.

第四十六条市(州)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并报省交通厅公路局备案。本办法由四川省交通厅负责解释。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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