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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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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2 18:06: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水利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

河南地方标准编制说明

1工作简况

1.1 任务来源

根据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申报2016年河南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的通知》(豫质监标发[2015]236号)要求,河南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监测监督站于2015年12月提交了“《水利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地方标准修订计划任务书”,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下达2016年第一批河南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豫质监标发[2016]127号),将《水利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列入《2016年度第一批河南省地方标准修订计划》。

1.2 承担单位

河南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监测监督站。

1.3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孙觅博,戚世森,王银山,杜晓晓,陈相龙,高翔,雷振华。

1.4 本标准参加起草人

付瑞杰,轩慎民,吕仲祥,易善亮,白建峰,杨东英,苏航,李鹏,黄山,王相谦,张彬,李承骏,闫志强,王海涛,任春萍,蔡能博,李松涛,李秀菊,田振女,孙缔英,孟春丽,魏磊,孟博霞,郭涌,程晋亮,景晶,付扬戬。

2制定标准的必要性和意义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国发[2012]9号)、《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令第9号)、《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河南省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豫水建[2014]7号)等有关法规规定,水利工程实行政府部门监督、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勘测设计和施工单位保证的质量管理体制。河南省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在工程建设期间实施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职权,进行质量监督。各级质量监督机构代表政府行使监督职能,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监督管理,确保水利工程质量。

河南省是全国唯一地跨长江、淮河、黄河、海河四大流

域的省份,土地面积16.7万km2,水利工程建设任务十分繁重。河南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监测监督站(以下简称省质监站),是受河南省水利厅委托对全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主要职责是:归口管理全省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指导省辖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的工作;对河南省人民政府或其委托河南省水利厅组建项目法人的水利工程及河南省水利厅指定的其他水利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参加受监督水利工程的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监督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项目种类繁多,不仅包括水利水电本身的枢纽工程、输水工程等,还包括为运行管理服务的房屋建筑工程、专用输电线路工程、桥梁码头工程、专用公路及专用铁路工程等等。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 176-2007),将工程外观质量定义为通过检查和必要的量测所反映的工程外表质量。目前,水利水电工程外观质量评定主要依据《评定规程》中附录A《水利水电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办法》,将水利水电工程按工程类型划分为枢纽工程、堤防工程、引水(渠道)工程和其他工程4类。对堤防工程、引水(渠道)及其建筑物工程规定了具体的外观质量评定项目、质量等级、赋分标准及其中检查、检测项目的质量标准;

对枢纽工程规定了外观质量评定项目、质量等级、赋分标准,但未规定检查、检测项目的质量标准;对于其他工程,仅规定了有关水工建筑物单位工程中的房屋建筑分部工程外观质量评定项目及好、一般、差的质量等级,但未规定评定项目的质量标准。可见,现行水利水电工程外观质量分级标准、评定项目、质量标准等不够系统、完整,操作性不强,给实际评定工作带来不便,不同的人评定尺度难以统一,影响评定工作的客观公正性。

所以,为规范河南省的水利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加强对河南省水利工程外观质量,统一河南省水利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方式,规范水利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工作,保证水利工程质量,维护水利建设工程各方及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以及有关规范、规程、建设标准等,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外观质量工作实际,制定《水利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是十分必要的。

3主要起草过程

2015年11月成立标准编写小组,结合省内外水利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工作实际和经验,2017年4月完成本标准的征求意见稿。

2017年4月下旬,邀请水利系统内专家对编制的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评审。

2017年5月,根据水利系统内专家的评审意见,编写小组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完善,报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4标准编制原则与依据,与现行法律法规、标准的关系

4.1标准编制原则与依据

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实施指南,以及相关技术规范进行修订。

4.2与现行法律法规、标准的关系

本标准是在遵循《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国发[2012]9号)、《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令第9号)、《河南省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豫水建[2014]7号)等相关法规规章规定的前提下编制,与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无不相符合之处;对于现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关条文已直接引入文本,成为本标准的内容,也无相抵触之处。

5主要条款的说明:(本条内容引用标准原文编号)

3 术语和定义

SL 176和DB41/T 1297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工程外观质量检测

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和规定的检测程序、方法,在工程现场采用检查、量测等技术手段确定建设工程外表质量特性的活动。

3.2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为水利工程实体质量和外观质量提供检测服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按规定取得相应检测资质并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检测业务,对社会出具公正性检测数据或检测结论的社会中介机构。

3.3 检测人员

具备相应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知识和能力,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管理或行业自律管理的规定取得执业资格,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中从事检测技术管理和检测操作人员的总称。

3.4 检测设备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在检测工作中对检测结果作出判断所使用的符合计量认证规定的计量器具设备及辅助器

材的总称。

4 基本规定

4.1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取得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应资质等级证书,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相应的检测业务。

4.2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4.3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开展质量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并对检测数据、检测结论和检测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4.4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在检测完成后应及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审核人员、授权签字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检测专用章后生效。

4.5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开展诚信管理,在水利行业守规则,讲诚信,规范诚信行为,遵守检测程序,做到检测数据结论客观、真实、规范。

5 水利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的制定和分类

5.1 水利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制订和确认原则

5.1.1 水利工程项目划分确认后,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应及时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根据工程特点和相关技术标准,按照本标准类型各项目所列质量标准提出工程项目的外观质量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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